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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咨询: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

发布者:十环认证在线发布时间:2023-03-05访问量:58

今天给各位分享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咨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哪些

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检测)是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国科控股)旗下综合性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的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由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是一家集检验检测、认证鉴定、技术服务、咨询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

中科检测拥有完善的实验场地和各类大型检测仪器设备 ,建设有工业消费品实验室、生态环境实验室、材料可靠性实验室、食品安全实验室、家电实验室、医疗卫生实验室、动物毒理测试实验中心及适用于特殊试验的实验场地。

中科检测凭借深厚的技术实力、优质的服务保障、权威的公信力、完善的资质能力与便捷的全国化服务网络,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的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证书在哪里能够查的到?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证书可以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进行查看。打开该网站以后点击互联网+服务。然后输入被查询的证书编号或者企业名称即可查看到具体的证书信息。详细的查询方法如下:

1、在电脑的百度上输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2、进入到该网站以后点击上方的互联网+服务进入。

3、进入到查询服务页面以后点击认证结果按钮。

4、此时在出现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输入证书编号或者单位名称点击查询按钮。

5、此时在查询页面的下方可以看到该环境标志证书的基本信息,点击进入。

6、页面跳转以后在出现的界面中可以看到该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详细信息。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正确使用,维护环境标志产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认证证书是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的法定性凭证。第三条 环境标志是环境标志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第四条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对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批准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使用环境标志。第二章 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 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领取认证证书并缴纳环境标志批准费(使用费)。第六条 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第七条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第八条 认证证书封面为浅墨绿色,中间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第九条 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并统一编号。第十条 认证证书有中、英文两种文本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三章 环境标志管理第十一条 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生产环境标志产品(如低值易耗产品)有特殊印制要求的企业,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可在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中增加特殊条款,允许企业交纳环境标志使用费后,在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第十二条 环境标志使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应及时申报环境标志产品的尺寸和使用环境标志的数量,以及在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广告宣传中使用环境标志图形的要求,遵守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对环境标志尺寸、数量和使用要求的批准意见。第十三条 认证委员会秘书处逐月将认证产品企业和环境标志产品名称、类型和使用数量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并通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第十四条 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不得私自仿制秘书处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不得转让、出售环境标志,不得将环境标志使用于没有取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中,不得拒绝在产品上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如有违犯,认证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用、撤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资格的处罚。第十五条 从事环境标志使用审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收回聘书、停止从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更换、暂停使用、撤销分别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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