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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

发布者:十环认证在线发布时间:2023-03-08访问量:75

今天给各位分享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清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政府优先采购清单产品是指什么

按照“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均可以进入政府采购清单。但是文件精神中明确--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什么是环保工程清单?急

2012年1月19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正式公布第九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公布第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和2011年12月14日~2012年1月4日公示的清单相比,正式清单在内容上没有变化。

根据规定,清单中的企业应该保证节能(环保)清单所列型号的产品,在本期节能(环保)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情形的,经财政部核实后,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作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产品暂停列入节能(环保)清单3个月至2年的处理。

据了解,第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分为节能产品和节水产品两大类。节能产品包括空调机、冰箱、照明产品、电视机和热水器等22种品目,节水产品则包括便器、水嘴、阀门和淋浴器等6种品目。

第九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包括了轻型汽车、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水性涂料、木地板、复印纸等24大类品目。每一品目附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和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等详细信息,让政府采购相关各方一目了然。

节能产品明细表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区别

节能产品明细表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区别是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定义不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针对节能产品范围不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实施力度不同。

1、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定义不同。优先采购:属于节能清单范围里优先采购的品目,进了节能清单的产品应该比没进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优先采购。对于同时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强制采购:属于这些强制采购品目的产品如果没有进入本期节能清单,那么在本期清单期内(一般是半年)就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针对节能产品范围不同。优先采购产品有节能汽车、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洗衣机、热水器、空调、冰箱等。强制采购产品有节能灯、空调、座便器、水嘴等通用性强、节能(水)效果突出、供应量大的产品。

3、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实施力度不同。针对优先采购政府是采取鼓励的态度对待的,强制采购是强制要求执行的。

如何办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这个问题说来话长,因为不知道你们是做什么产品的。不过简而言之,进入这2个清单,前提条件是企业获得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采信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即十环认证)及获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然后经过承诺、公示、公布、更正等环节才可以。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法律分析:中国没有政府强制采购清单。节能产品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都不是强制的,是采用自愿性质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在推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法律分析:中国没有政府强制采购清单。节能产品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都不是强制的,是采用自愿性质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在推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招标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给予政策加分6%符合招标法要求吗

符合要求。

在政府性招投标过程中,或者是其他行政类招投标中,越来越多的标书条款中都明确提出有产品获得环境标志的要求,并且是以加分的方式予以优选,符合国家绿色采购的要求,并且整个过程沿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不存在技术性歧视条款,因此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内容。

扩展资料

实行政府采购中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适当加分政策

1,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具体明确价格扣除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2,对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3,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网 - 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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