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办理环保证,以及办理环保证需要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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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证的办理手续具体如下: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环境标志保障体系文件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认证中心检验室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抽样方案;
3、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产品部检查室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同时通知省市环保局派员参加;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4、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
需要办理环保批文准备资料:名称核准书,法人身份证,经营范围,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坐标图,产品原材料,主要产品年产量,工艺流程图。 先出环评报告,后去办理环保批文。
环保方面还有的是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
申领排污许可证就是你说的环保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建项目环评批复材料,“三同时”验收材料。
3、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年度总结(包括:产值、税收、产品名称、原料辅料、能耗、日处理水量及最大日处理水量、设施情况、日常管理情况)。
4、县环保局监察大队核定的排污申报表,排污费发票复印件。
5、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可委托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环保证是个俗称,你想办钢材的还是塑料的? 家对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的规定主要有:
(1)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目前允许限制进口的废物有十大类,如废纸、废金属、废五金电器、废船和废塑料等,并对进口废物实施审批制度,进口人需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可在批准范围内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2)对五种废物(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和废塑料)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3)允许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符合我国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国家制定进口废物的强制性检验标准,已制定、发布了废塑料等12个试行的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相应的15个进口废物检验规程。
(4)对非法进口废物或进口不符我国环保控制要求废物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还可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进口废物方面的犯罪也规定了刑事处罚
要在环保局进行环境质量评估审批,具体步骤如下:
一、立项
编写工程项目书,携带工程项目书到所在地发改委申请项目立案。要准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报告批复或发改文件)、项目内部平面布置图等材料以及房产证;
二、环评
1、备案完成后,带着立案资料到当地环保局办理环境进行评估事宜,如果只需环评报告表,则企业自主填写即可,基本不产生费用。
2、选中一家环评机构签订合同,费用一般视投资额而定。
3、环评机构来人查看现场,企业提供环评中所需的一切资料及一切细节(生产工艺流程、所用各种原材料明细及年用量、存储方法、废弃物处理方法、原材料成分等等。
4、环评机构根据所上项目所用各种设备、原材辅料,编制开工建设前对项目所在地周边空气环境检测的具体内容。
三、评审
环评报告出来后,送给环保局,如果需要评审的话,评审完了,会提出一些意见,环评编制的人员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四、审批
你完了拿上修改好的报告书,交个当地环保局,环保局还有公示的,公示完了后会给你出具批复文件,拿到审批文件后,这样环评手续就算完毕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1、向当地环保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名称核准书,法人身份证;2、经营范围,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坐标图,产品原材料,主要产品年产量,工艺流程图;3、然后环保局受理申请后实地考察,先出环评报告,后去办理环保批文。4、全部合格后就发证,不合格会下达期限整改通知,然后再次实地核查,最后合格后发证。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放许可证。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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