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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正确使用,维护环境标志产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认证证书是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的法定性凭证。第三条 环境标志是环境标志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第四条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对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批准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使用环境标志。第二章 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 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领取认证证书并缴纳环境标志批准费(使用费)。第六条 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第七条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侍誉,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第八条 认证证书封面为浅墨绿色,中间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第九条 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并统一编号。第十条 认证证书有中、英文两种文本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三章 环境标志管理第十一条 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生产环境标志产品(如低值易耗产品)有特殊印制要求的企业,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可在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中增加特殊条款,允许企业交纳环境标志使用费后,在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第十二条 环境标志使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应及时申报环境标志产品的尺寸和使用环境标志的数量,以及在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广告宣传中使用环境标志图形的要求,遵守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对环境标志尺寸、数量和使用要求的批准意见。第十三条 认证委员会秘书处逐月将认证产品企业和环境标志产品名称、类型和使用数量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并通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第十四条 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不得私自仿制秘书处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不得搜档转让、出售环境标志,不得将环境标志使用于没有取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中,不得拒绝在产品上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如有违犯,认证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用、撤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资格的处罚。第十五条 从事环境标志使用审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收回聘书、停止从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更换、暂停使用、撤销分别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世谈乱原《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ISO14025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指III型环境标志认证。在1994年,ISO TC207/SC3的美国代表最早提出了构建III型环境标志的思想。其最初的目的是通过提供产品的生命周期清单信息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过几年的发展和演变,逐渐出现了两种形式的III型环境标志,一种是B to C(供应商对消费者),另一种是B to B(供应商对购买商),也就是说III型环境标志不仅是面向最终消费者的,也可以用于为商业采购商提供信息,而且更偏重于后者。III型环境标志,建立在生命周期评价基础上,利用一系列参数来量化产品信息,将产品搭猛全生命周期的主要影响列在一张表格中,便于在产品之间进行比较。
目前袭坦,III型环境标志在世界范围推广不是太顺利,在中国暂时没有启动,只是探索和讨论阶段。因此,在中国境内凡是看到有企业出示III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知禅桥证书的,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假证!切记切记!
中模拿旦国环境标志是中国旦扰唯一国家承认的、有国家标准支撑的对环保产品进行确认的标示。
与ISO14001完全不是一个概念。申请条件具备、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以及抽样检查合格后,可获得敏冲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是产品进入国家政府采购——“绿采清单”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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