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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空调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是什么

发布者:十环认证在线发布时间:2023-03-03访问量:62

今天给各位分享空调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空调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是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ISO14025系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是什么?

ISO14025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指III型环境标志认证。在1994年,ISO TC207/SC3的美国代表最早提出了构建III型环境标志的思想。其最初的目的是通过提供产品的生命周期清单信息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过几年的发展和演变,逐渐出现了两种形式的III型环境标志,一种是B to C(供应商对消费者),另一种是B to B(供应商对购买商),也就是说III型环境标志不仅是面向最终消费者的,也可以用于为商业采购商提供信息,而且更偏重于后者。III型环境标志,建立在生命周期评价基础上,利用一系列参数来量化产品信息,将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主要影响列在一张表格中,便于在产品之间进行比较。

目前,III型环境标志在世界范围推广不是太顺利,在中国暂时没有启动,只是探索和讨论阶段。因此,在中国境内凡是看到有企业出示III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假证!切记切记!

麦克维尔空调主机的合格证

麦克维尔空调主机的合格证:

麦克维尔A+变频户式水机自面世以来,就是为用户提供健康舒适的空气为产品。

麦克维尔多联式空调机组,不仅以高品质的标准生产,而且在生产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通过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现麦克维尔强调的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关注和对环境、消费者、社会的贡献的社会责任。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证书在哪里能够查的到?

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这个链接可以查到。

1、输入网址,进入网站

2、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查询,就可以查到,产品种类、证书编号、认证产品。

中国环境标志是中国唯一国家承认的、有国家标准支撑的对环保产品进行确认的标示。与ISO14001完全不是一个概念。申请条件具备、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以及抽样检查合格后,可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是产品进入国家政府采购——“绿采清单”的基本条件。.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证书发放时间,制定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

扩展资料:

认证特点

1、公开透明:主要指环境标志计划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I型环境标志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各个阶段都应具有透明度,所有满足给定产品种类的产品环境准则和其他计划要求的申请者都必须有资格能被授予环境标志许可证并授权使用标志。

2、第三方认证:经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严格履行ISO14024国际标准,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严格的审核。通过独立第三方制定标准和进行审核,消费者可以确信生产商的产品/服务真正有利于环境改善。

3、产品的规模效应:所有认证企业均应具备较强的生产能力以及较大的生产规模,以确保认证产品的持续稳定性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4、其它国际通行标准:对于在国际标准框架下的通行标准,可被直接借鉴引用于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计划,以避免重复劳动并提高产品认证的效率。

5、明确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I型环境标志须预先制定产品的技术要求,以作为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已经上升到国家环保标准的高度,更加体现其权威性。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流程

一、初次认证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给我们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我们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会对文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发放《受理通知书》(这意味着如果材料提交不全,就取得不了受理的资格,更谈不上签合同缴费了。

2、我们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全额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3、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的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5、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6、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7、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8、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

二、年度监督检查

1、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认证证书发放时间,制订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企业按合同要求缴纳年度监督管理费,认证中心组成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时。

3、检查组根据企业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4、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一次。

三、复评认证

3年到期的企业,应重新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其余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环境标志认证

节能认证引起一场“官司”

基本案情:

采购人Z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医院新院区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2月2日,代理机构A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供应商Y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9年12月22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2019年12月28日,供应商X向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2019年12月30日,代理机构A给出质疑答复,因供应商X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月2日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我公司所有参数均达标,质疑回复中标委员会扣分理由为我方检测报告检测的机器为10Pa(标准工况),但是我方投标文件提供的彩页资料上静压为0-15Pa,(详见投标文件220页SC系列产品及承诺第309页)”。

2.“我公司投标文件的‘售后服务’评分结果仅为5.6分”。

3.“我公司投标文件的‘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评分结果为1.5分。质疑回复反驳理由为:我方投标文件提供的4项节能产品认证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提供该4项证书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内容”。

案例分析:

(一)投诉事项1。经审查,采购人招标文件中第六章(三)1、采购清单、技术参数中:一、设备部分第5-9项采购产品“多联室内机”均要求静压15Pa。供应商X其他性投标文件中第49页、第54页、第59页、第64页、第68页中检验样品铭牌中机外静压为10Pa。招标文件第六章(三)1、备注(允许偏离的范围)中规定“除制冷量外其他参数超出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指标-10%;视为负偏离”。招标文件第七章4.3.3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评分标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无偏离或正偏离的得30分,有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每有一个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故供应商X“技术、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得分为25分。

(二)投诉事项2。经审查,“售后服务”评分项为主观评分因素,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规定随机抽取组成的,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共5人,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4名评审专家组成,“技术、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由3名技术类专家评分,“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由1名法律类专家评分。其余“报价”“综合实力及信誉”“实施方案”“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投标文件的规范性”等指标由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进行独立评审打分。评标委员会依据供应商X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故供应商X“售后服务”评分结果仅为5.6分。

(三)投诉事项3。经审查,采购人采购对象多联式空调机组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带★采购的节能产品(★表示强制性采购),并且多联式空调机组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目录中的采购产品。采购人招标文件中第二章(一)第五项规定“……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明确节能产品证书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其余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按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招标文件第七章4.3.3综合评分明细表第7项“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中规定“投标产品中属于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范围的,则每有一项为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城网产品的得0.5分”。供应商X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仅提供GMV-450W/A、GMV-560W/A、GMV-900W/A三项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故得分为1.5分。

综上,供应商X公司3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供应商X公司3项投诉缺均乏事实依据。财政部决定:驳回投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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