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环保认证办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环保认证体系证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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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找第三方认证机构询问,首先要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根据审核准备情况开始现场审核,然后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即可颁发证书。取得认证证书后,在第一年内进行两次,以后每年进行一次监督审核。ISO14001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要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重新审核以保持其认证资格。
所需要的资料如下:
1、申请方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申请应有总公司授权文件;
2、申请方应建立文件化的环境体系报告;
3、申请方年度内无污染,无事故,环保部门抽查合格报告;
4、申请方公司的经营情况;
5、公司区域平面图;
6、营业执照;
7、主要生产工艺污染源的排污管控;
8、三废测试报告;
9、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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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产品认证的模式
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认证后监督
二、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1、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
(2)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CCAEPI-GK-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产品属国家推行的或CCAEPI推行的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范围;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5)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CCAEPI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2、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包括:
(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注:境内企业产品认证申请书(C版)本申请书使用条件:
1、本申请书只针对中国境内的企业申报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时使用;
2、申报单位须是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受理经代理机构或咨询机构的代理申报)
(2)营业执照副本及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已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产品企业标准;
(5)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6)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联系方式,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7)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应附相关批准文件(如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应有国家批准的
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8)产品介绍材料
3、认证申请指南等公开文件的索取
凡有意申请环保产品认证的单位可向认证中心或认证中心设在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索取下列公开文件,或通过相关网站(或)查询或下载。
认证程序
A、初次认证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环境标志保障体系文件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
2、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认证中心检验室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抽样方案。
3、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产品部检查室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同时通知省市环保局派员参加;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4、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
B、增项认证
1、需增项认证的企业,填写《环境标志产品增项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
2、对某个已获认证产品型号基础上扩展(派生)的新型号的认证申请,如果其受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与原产品型号一致,且其变更部分对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指标无影响时,可在申报增项的同时提出免检申请;
3、认证中心收到认证材料后的工作程序与初次认证工作程序一致。
C、境外企业认证
1、境外企业或经销商就其在国外生产、国内销售的产品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境外企业),并按境外企业认证材料清单要求提供材料,报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
3、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
4、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检查方案和抽样方案,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与国内认证企业年检区别的是,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增加一次市场抽检。
D、年度监督检查
1、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证书发放时间,制定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企业按合同要求缴纳年度监督检查费,认证中心组成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时,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检查组根据企业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4、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一次。
E、复评认证
1、三年到期的认证企业,应重新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
2、其余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
扩展资料:
执行标准
中国环境标志在认证方式、程序等均按ISO14020系列标准(包括ISO14020、ISO14021、ISO14024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施,与国际通行环境标志计划做法相一致。
认证
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实施环境标志认证,实质上是对产品从设计、生产、使用到废弃处理处置,乃至回收再利用的全过程(也称“从摇篮到摇篮”)的环境行为进行控制。它由国家指定的机构或民间组织依据环境产品标准(也称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
对产品的环境性能及生产过程进行确认,并以标志图形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哪些产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更为有利。
发放环境标志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环境,它通过两个具体步骤得以实现:
一是通过环境标志向消费者传递一个信息,告诉消费者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并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这类产品;
二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使企业环保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环境标志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程序:
A、初次认证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环境标志保障体系文件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中
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认证中心检验室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抽样方
案。
3.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产品部检查室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同时通知省市环保
局派员参加;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4.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
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B、增项认证1.需增项认证的企业,填写《环境标志产品增项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
2.对某个已获认证产品型号基础上扩展(派生)的新型号的认证申请,如果其受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与原
产品型号一致,且其变更部分对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指标无影响时,可在申报增项的同时提出免检
申请;
3.认证中心收到认证材料后的工作程序与初次认证工作程序一致。C、境外企业认证
1.境外企业或经销商就其在国外生产、国内销售的产品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申请表》(境外企业),并按境外企业认证材料清单要求提供材料,报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
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
3.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
进行整改;
4.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
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检查方案和抽样方案,产品送
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与国内认证企业年检区别的是,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增加一次市场抽检。D、年度监督检查
1.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证书发放时间,制定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企业按合同要求缴纳年度
监督检查费,认证中心组成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时,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
机构检验;
3.检查组根据企业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4.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一次。E、复评认证1.三年到期的认证企业,应重新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2.其余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扩展资料: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需要这些
1、自动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认证评价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运行服务体系文件;
4、实验室检测能力,包括与运行项目相匹配的检测/校准/比对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清单;
5、根据申请类别,每一子项分别提供3个项目的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和定期的比对监测报告 ;
6、能够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等级划分如下:
1、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营服务认证,不分级;2、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不分级;3、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4、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5、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6、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7、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8、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11、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12、环境空气自动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申请环境服务认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关于环保认证办理和环保认证体系证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